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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国家成立的历史
Posted on 14 September 2011
1.马来西亚前传马来西亚是由四个前英属殖民地所组成的,这四个成员是马来亚联合邦、沙巴、砂劳越和新加坡。
(A) 马来亚联合邦独立历史
第一届民选政府于1956年成立之后,联盟的领袖欲争取马来亚的独立。并于1956年,由首相东姑阿都. 拉曼率领代表团到英国谈判并达成协议。英国政府答应让马来亚联合邦在1957年8月31日正式独立。
马来亚联合邦在1957年8月31日宣布独立。那天,东姑阿都拉曼在独立广场高呼“默迪卡”。英国结束了在我国一百七十二年的统治。
(B) 新加坡独立历史
1955年,新加坡举行选举,马绍尔成为新加坡第一任首席部长。由于与英政府争取完全自治谈判破裂,马绍尔于1956年6月6日辞职。1957年3 月,林有福率领的谈判代表团在伦敦谈判, 最终达致自治协议。 1959年5月,新加坡成立自治政府举行大选。同年6月3日,新加坡最后一任总督顾德爵士宣布新宪法生效,新加坡脱离英国联邦政府,成立自治政府,李光 耀成为首任总理。
参阅:http://zh.wikipedia.org/wiki/新加坡历史
(C) 砂劳越独立历史
Charles Vyner Brooke家族从1841年到1941年,统治砂劳越达一百年之久。
1946年12月8日,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接管砂劳越并开始让砂劳越逐步迈向独立的政治途径。1961年5月27日,马来亚联邦政府的首相
Tunku Abdul
Rahman,倡导组织马来西亚的概念得到北婆罗洲、砂劳越、新加坡和汶莱的认同。英政府为了确定砂劳越人民对成立马来西亚计划的意愿,组成一个考察团,
收集人民意愿的资料。
1963年7月9日,英国、马来亚联邦、北婆罗洲、砂劳越和新加坡等政府签订成立马来西亚的协议书。并计划于1963年8月31日开始生效,但协议中要求
作为马来西亚宪法蓝本的马来亚先修改宪法,并制定新宪法,以符合成立马来西亚所要求的条款。
委员会所协议的重要报告于1962年发布,就是众人熟悉的“Eighteen
Point”十八条款保护条约,北婆罗洲沙巴称为二十条款,这条款是特别为保障砂劳越人民而拟定的。砂劳越人民首要关注的权益:
是享有宗教自由、移民权、教育自主权、土地拥有权、本地原住民的特别权益、国家语言、司法部和公民权等。这委员会检视目前马来亚宪法的法规。列出有需要修
正的项目,这包括砂劳越拥有特别权益的保障。砂劳越在1963年7月22日为预备组成马来西亚而正式宣布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成立自治政府。
(D) 沙巴独立历史
北婆罗洲(沙巴)从1882年就被英北婆罗公司统治,直到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攻入占领为止。二战后,英军重回北婆罗洲继续其殖民。
1962年8月,英国、新加坡及马来亚联邦建议马来西亚联邦在1963年8月31日成立,英国政府将于当日移交沙巴和砂劳越的主权。然而,因着种种因素, 导致马来西亚无法在1963年8月31日成立,而延迟至1963年9月16日才签署生效。 1963年,Cobbold Commission调查团来沙巴的民调结果是:三分之一赞同无条件成立马来西亚;三分之一赞同有条件成立马来西亚;三分之一不赞同成立马来西亚。于 是,Donald Stephens为首的沙巴领袖就起草了“Sabah Twenty Points”,二十条款(Dua puluh perkara Sabah),并获得马来亚和新加坡的认同,以说服北婆罗洲和砂劳越两地的人民支持成立马来西亚。 《二十条款》是东马两地人民保障权益的条款,也被纳入《马来西亚协定》,是成立马来西亚最重要的协议和基础。 北婆罗洲在1963年8月31日正式宣布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成立自治政府。民选政府的各位阁员在首席部长唐纳.史蒂芬的领导下,开始接管政务。北婆罗 洲在1963年8月31日改名为沙白,也宣布称8月31日为“沙白日”(Sabah Day)。随后在1963年9月10日中文译名正式改为沙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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